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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2019-01-04 15:12 孙蓓  财政部网站 审核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发布执行的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个人收入减去三险一金后所得的应税收入每年在6万元以上部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符合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以个人申报方式进行减免。该办法中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让每位同志都能享受到个税改革的红利,请各部门通知有需要的同志,进行个税减免申请申报〔特别是工资收入已经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志〕。也可以通过个税手机APP下载注册登记个人信息,并进行人脸识别(8:00—18:00不成功请多试几次),将个人信息完善至100%后自行申报。相关文件及表格见附件。

政策咨询电话:财务处7662168

财务处

2018年12月26日

附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已下载
附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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