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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2016-08-02 09:50   审核人: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财务管理效率、规范学院财务活动,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特制订《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予以公示。请各系(部、处、室、中心)对该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各部门或个人如对本制度有意见或建议,请将相关内容以电子档形式,发至邮箱cwjyg@163.com

 

                                                  财务处

                                              2016年8月2日

 

 

附件: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学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财务清算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作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学院的财务工作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各系(处、部、室)不设独立的财务机构,只配一名兼职财务经办员,其财务管理核算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后勤社会化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按要求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财务人员

第七条财务人员必须由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制。财会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准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业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同时,为了使财会人员全面掌握业务,财会人员应实行有计划的轮岗制。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院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预算平衡。预算编制的总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条学院经费预算由预算编制委员会提出预算方案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议审批。院党委会将通过的预算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发财务处和各部门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需按正常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学院经费预算要严格执行,定期向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议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税收入(学宿费)、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院按规定收取的非税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户,不得分成、提留和坐支,也不能直接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国库中核拨后记入学院事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合法票据,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支出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人员经费支出、部门包干经费支出、后勤服务支出、院级专项支出、设备购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十六条 要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严格按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及学院有关财务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加强审核,防止弄虚作假,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办理报账手续,不得以预算数和计划数列支。

第十七条 部门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支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3千元以上的支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列入预算的院级专项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支出的审批

院级专项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支出应遵守预算、立项等有关程序,属政府采购的,还要按上级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该项经费,除特别说明外,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二)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出,由院长审批。

(三)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审批。

(四)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临时性支出的审批

临时性支出指学院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测因素而又必须支出的项目。

(一)项目支出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二)项目支出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院长审批。

(三)项目支出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院长签批。

(四)项目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须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院长签批。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支出的审批

已经立项,并签有经济合同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工程项目的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和施工合同等,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基建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基建和财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在履行上述手续后由院长审批。

已经立项,并签有经济合同的基本建设项目,如需变更,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经费的审批

后勤服务部门应与学院签订服务合同。属合同范围内的支出,由分管后勤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合同范围外的支出,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超课酬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外籍、外聘教师课酬等,应按有关文件、合同和学院会议决定办理,由人事处按月编制发放(支付)清册,分管人事和财务院领导审签。

(二)学生奖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等,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评定后,编制发放清册,其审批程序:1、各类比赛及勤工助学等单项奖励和补助,每次支出总额在1千元(含1千元)以下的,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分管学生院领导审批;2、1千元以上的支出,在履行上述手续后,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

(一)学院资助项目,首先要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审批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其支出的审批程序为: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

门负责人、分管业务和财务院领导。

(二)从上级部门和其它单位争取到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三)科研项目应按规定时间及时结题,无特殊原因超过结题时间半年的,冻结其剩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一)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专项列入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先报主管院领导同意。报账时经专项列入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的,除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需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七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五条学院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专项资金结余。

第二十六条结余分配是指按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对各类结余进行结转分配的账务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业基金用于调节年度之间的收支平衡,以后年度收大于支,则继续增加事业基金;反之,则用事业基金弥补不足。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实行先提后用,不得预支、透支;专款专用,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九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通过院里向上级申报的专项资金文件要到财务部门备案,上报项目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由财务部门报院领导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执行,根据具体的实施方案逐步实施,并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只能调整学校配套资金且应经院党委、行政批准,报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处按照项目名称设立专门账户,专户管理。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院领导对资金的使用承担领导责任。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管理规定安排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工资性支出和日常运行支出,不得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不得对外捐赠赞助,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规划书的内容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合理安排资金支出,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应履行服务与监督职能,对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形成的国有资产,必须办理国有资产验收及入库手续,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院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每年年底前编写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报告,向院党委、行政汇报;项目结束后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评价,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现金。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现金进行严格管理,保证现金的安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目录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结算,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现金和各种存款的支出必须依据合法的凭据,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库存备用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及时送存银行,并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

第三十七条完善货币资金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以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实行印鉴分管使用制度。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保管,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公章和私章。印鉴保管人不在岗时,由其委托他人妥善保管。各种空白结算凭证由出纳保管,建立健全支票购买、领用、核销制度。银行对帐及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由支票鉴发人以外人员进行。

第三十九条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定期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其及时收回和报销,尽量减少应收及暂付款的数额和占用时间。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材料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尽量减少材料的自然损耗,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学院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六大类。此外,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要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进行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和有关附表。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和学院领导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资金结余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说明要结合学院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写出具有说服力和分析力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院财务监督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外部监督,即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银行监督、物价监督。二是内部监督,即学院根据有关法规建立的内部财务牵制制度和对校内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学院各项经济活动都要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有效地结合起来,对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院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2016年 月 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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