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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2016-05-03 11:35   审核人:

各系(部、处、室)、直属单位:

接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支出管理的通知》,现转发给各部门,请各部门认真学习,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2015年4月23日

 

 

关于加强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

支出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手续不全的单位财务机构一律不予报销,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会议费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顶山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平政办〔2014〕40号)的通知:

  ⒈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⒉会议费应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支付,禁止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⒊严禁借会议名议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他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⒋会议用餐可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⒌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培训费

  根据平顶山市财政局、中共平顶山市委组织部、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平财办行〔2014〕23号)的通知:

  ⒈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备案意见书、本单位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⒉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讲课费原则上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

  三、接待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⒈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⒉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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