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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质院【2017】105号)
2018-01-09 17:37   审核人:

  

豫质院〔2017105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执行。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20171229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差旅费管理,为出差人员履职提供工作和生活保证,根据《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行〔20176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县级及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租车由各部门通过市直机关公车租赁平台租赁,市直机关公车租赁平台满足不了的车辆,由各部门自行组织。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部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

出差地区

住宿费限额标准

 

市级

县级及其他人员

郑州市城区

480

380

上街区执行县城标准

洛阳市城区

720

500

45月上旬

480

330

其他月份

省辖市城区

480

330

 

县城及以下

400

300

 

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1)。也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xzzf.mof.gov.cn)政策发布栏查询。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省内其它地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到本市各县(市)、石龙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平顶山市以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到平顶山市各县(市)、石龙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只报销往返过路费,公杂费减半发放;因特殊原因自带交通工具的,须经本部门领导、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同意,可在限额内报销燃油费。

到市内各区(包括高新区、新城区)公务活动,不按出差办理。

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七章 抽调、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根据驻村人员实际驻村情况,按每月2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因个人或组织原因,长期(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下同)脱离基层工作的,离职期间生活补助费和防疫费不再发放。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被市委组织部或被省直有关机关(厅、委、局)抽调到外地(外省、市、自治区)或省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市委组织部或省直有关机关(厅、委、局)公函,按照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工作日)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我市各县(市、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单位不安排各种补助。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缴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须经本部门领导、主管院长、主管财务院长、院长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单位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比赛等城市间交通费按“县级及其余人员”的乘坐标准对待,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凭发票按“县级及其余人员”标准的1/2报销。带队老师生活补助每天100元,公杂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九章 学生实习带队教师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实习带队教师由所在实习单位安排实习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只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实习期间确需回所在单位的,需说明情况,经院长审批后按规定报销。

第十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租车发票报销,列入“差旅费”支出科目。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附件2),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的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出差人员需写明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出差人员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审批表上说明情况并经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部门主要领导、财务报账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应当强化对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局报告。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以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会同财务处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差旅费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谁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法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原有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国内差旅费限额标准表

2.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附件1

国内差旅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市级

县级及其他人员

市级

县级及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650

500

 

 

 

 

2

天津市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7

大连市

490

350

79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450

350

79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3

宁波市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6

厦门市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9

青岛市

490

380

79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550

450

 

 

 

 

24

深圳市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12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500

350

69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

750

530

50%

35

宁夏(银川)

47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伙食补助费标准均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附件2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工作部门

及职务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会议、培训期间费用支付单位

 

拟出差

时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

拟乘坐交通工具(是否带车)

 

审批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如有会议、培训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附后。到省外出差的必须由院长审批。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12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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