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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2016-06-13 11:25   审核人: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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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已于2014年1月8日经教育部2014年第1次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以参照本规程,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学校通过经核准的章程已予以规范的,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实施;学校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整、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2014年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5日 访问量:2280

2014年,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全面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部署,加快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积极发展继续教育,持续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化综合改革,重在实际效果,强化长效机制,突出关键举措,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多样化的需求。

一、 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 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指导职业院校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到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具体行动上,融入到课堂教学和党团组织活动中。指导职业院校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群众观点,解决实际问题,提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育人质量。召开2014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年度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职成教战线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

2. 整体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做好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学习宣传会议精神,制定配套政策和落实措施,指导地方贯彻会议各项部署。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高等职业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实施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衔接行动计划,加强分类指导,以课程衔接为重点,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坚持职普比例大体相当,努力稳定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制定提高学生巩固率的政策措施。发布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推动试验区和试点项目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发挥先行先试和引领作用,推出一批典型案例。

3. 深化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

创新产教融合机制,推动行业企业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大力推动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三对接”。推动若干行业召开职业教育工作会,出台行业职业教育指导意见。举办职业教育与行业对话活动。创新校企合作的形式和内容,推动组建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联盟等协作组织,推动学校、企业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推动行业、大型企业、示范性职业院校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改革试点。推进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与专业设置指导报告,分行业制定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标准、开展教材质量抽查,开发一大批基于企业生产实际的教学案例库。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4. 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制度建设

积极推动《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加快制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制订提升行业指导能力的意见、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集团化办学指导意见等配套文件。推动省级政府制定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吸引更多资源向职业教育汇聚,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修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实施高等教育分类考试改革,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研究制定职业院校学生升学管理办法。筹备成立职业教育评估工作委员会,公布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合格评估方案并启动相关工作,加快发展评估等的研究与试点。推进职业院校章程制定工作。继续实行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深入推进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

二、 提升职业教育育人质量

5. 把立德树人落实到教育教学全过程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职业教育全过程,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颁布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修订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大纲和规划教材。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中国梦、“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等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展“劳动模范”和“道德楷模”进校园活动,加强以敬业诚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加强革命传统、优秀文化传统和人文素养教育,重视体育、艺术教育。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继续举办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活动。深入推进就业指导工作,召开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指导工作经验交流会。公布一批德育、美育工作先进案例院校。

6. 推动职业教育内涵发展

印发高等职业学校指导性专业目录(2014)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开展专业教学标准实施工作培训。开展职业院校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建设。组织修(制)订中等职业学校语文、体育与健康、公共艺术、历史等课程教学大纲。召开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经验交流会。成立全国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职业教育“十二五”国家规划教材,组织修订职业教育公共课程国家规划教材。加强教材出版与使用管理。试点开展职业教育专业评估。开展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加强获奖成果的推广应用。

7. 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

发布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计划指导框架和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推进职业教育数字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做好职业教育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征集工作。继续实施高职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启动信息惠民工程职业教育数字资源试点项目。推进实施国家示范性职业学校数字资源共建共享计划(二期)。举办职业院校教学信息化大赛,推出一批大赛成果。完善信息化建设数据采集和监测制度。完善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

8. 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

继续开展中德、中英、中荷等职业教育政策对话活动和合作项目。推动中美、中澳、中非、中国-南美高职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高职院校与美国社区学院交流合作。继续开展与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儿基会等的相关合作项目。扩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开发国际合作试点范围。探索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推出一批国际合作典型案例。

三、 完善职业教育保障体系

9. 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推动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完成第二批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验收工作。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二期)等项目,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实施绩效。组织开展职业院校、专业布局调整政策研究。推动各地调整布局结构,加强职业院校标准化建设。推进职业院校办学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10. 提升职业院校管理水平

开展职业院校规范管理年活动。制定印发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水平评估方案。组建职业院校管理工作委员会。召开职业院校管理经验现场交流会。公布一批学校管理典型案例。指导各地以省为单位开展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

11. 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推动各地做好助学政策落实、督导检查等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和各地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实现免学费,调整助学金标准,提高助学水平。推动各地及时足额安排配套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助学资金。推动提高高职学生奖助学金覆盖面。推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办法。争取高职院校扩大奖助学金覆盖面。

四、 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12. 加强西部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

完善东中西部合作机制,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特别是示范性职业院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深化东中西部职业院校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学校管理、师生交流等方面的合作。继续实施华夏基金会职教项目,扶持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继续做好东部地区职教集团对口帮扶滇西工作,引入更多优质资源,探索支持政策,完善长效合作机制。指导民族地区分区制定规划,加强省级统筹,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办好内地民族中职班。进一步推广“9+3”经验。

13. 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继续推进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创建工作。联合涉农部委研究制定推动农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以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为重点,建立公益性培养培训制度。出台指导县级职教中心改革发展的政策文件,推动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升级。创新农学结合模式,开发相关课程、教材和数字资源库。做好教育部定点扶贫帮扶工作。

五、 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14. 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创新

加强继续教育制度建设,推进终身教育立法。制定学习成果积累与转换制度,开展继续教育课程认证、学分积累和转换试点。推进高校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改革及相关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大学与企业继续教育联盟、资源开放联盟和继续教育城市联盟建设。推进各类学历继续教育年报年检、质量评估和现代远程教育试点评估工作。印发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推进广播电视大学系统战略转型。加强继续教育研究基地建设。举办高校继续教育院长培训班。

15. 加快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

研究制定职业院校服务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政策。总结交流学校和行业企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经验做法,推动学习型企业建设。继续做好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教育培训。指导各地开展《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等三项国家标准的试点工作。

16. 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印发《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组织编写2014年学习型城市建设发展报告和典型案例(第二辑),扩大学习型城市覆盖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中国社区教育发展报告(2013)和社区教育情况统计结果,推广一批社区教育服务民生创新工作案例,开展社区教育满意度调查。举办2014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进一步激发全民终身学习的积极性。

六、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17. 着力提升宣传工作水平

围绕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强职业教育重大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工作。发挥好职业教育宣传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充实工作队伍,完善工作机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提升舆论引导能力。注重发挥各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突出时效性和针对性,营造“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

18. 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切实巩固和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增强机遇意识、进取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注重发挥地方、院校以及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完善调查研究和联系基层制度。健全联系地方、行业、企业和学校的工作机制。深入基层调研、深入实践学习,改进文风、会风和工作作风。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增强自身素质,树立良好形象,提升服务战线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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