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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2016-06-13 11:27   审核人: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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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术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

1.审定学院教学、科研各类立项的研究项目;评定院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

2.审定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新增专业的论证,人才培养方案的论证;审定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3.审定招生的标准与办法、校企合作方案;

4.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条件,对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5.审议科研、教学、师资等奖励表彰人选;

6.对学术争议事项进行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7.审议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大学术事项;

8.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

9.指导、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有关学术事项;

10.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

11.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

12.学校委托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二、会议议题提交程序

1.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内容提出,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议题表》(附表);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

2.基层学术单位提交议题,应先报院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完成填写《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议题表》栏目相关内容。

3.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议题,在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个部门牵头,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

4.议题应经过提交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原则上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5.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会议议题及开会类别。

6.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准备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

7.遇有紧急事项,由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征求其他委员意见。

三、会议时间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到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四、会议要求和形式

1.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2.会议一般应召开预备会,讨论会议程序、评议原则、表决方式等。

3.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就议题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或建议作简要说明,参会委员应本着民主、公正、平等、科学的态度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决议,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4.学术委员会讨论职称评审、重要奖项和学术荣誉评选和推荐等重要事项,应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5.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策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本人为主要成员学术团队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6.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有关学术议题评议,或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议题决议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1.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在一周内以适当形式对外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2.根据公示期的异议申诉情况,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六、议题决议执行

议题决议结果,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送议题提交部门,按《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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