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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日期:2023年05月25日 10:47 作者: 点击:[]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教学质量的有力保障。为健全考试工作制度,严肃考试纪律,保障考试正常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第三条考试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点及考场设置

第四条 考试以校本部或备案过的各教学站(点为考点,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继续教育教育学院或教学站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领导、组织、管理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考点布置应规范,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应标识和考场安排。标识包括《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安排》、《考场规则》、《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及其它须向考生告知的注意事项等。

第六条 考点环境要保持安静、安全、整洁,考场相对集中。

第七条每30名学生配备2名监考教师,每两位考生座位间的间距在60厘米以上。

第八条 考场入口处张贴考场标识,考场内应设置学生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

第九条 考点要配备与考试考务工作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教师和考务人员。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由考试领导小组聘任。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须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并接受过考前培训。

第十二条 考前须召开考务会,并对监考教师进行培训(要有培训记录,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工作;

2.负责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教师及考务工作人员;

3.负责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检查考场考试情况以及监考教师工作情况;

5.负责指导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处理考试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监考教师职责:

1.负责本考场的工作,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2.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等;

3.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

4.监督学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违纪舞弊行为;.

5.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执行考试政策规定。

第五章 考试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站设主考1人,考场设监考教师和巡视员,监考教师由教学单位选派,每个考场至少安排2名监考教师。巡视员由学校选派。

第十六条 各考点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组织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七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须认真核对学生有效证件,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场,监考教师提醒学生将非考试物品放到指定位置。

第十八条考前由监考教师宣读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开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分发试卷。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考试时间到,应及时收交答卷,填写《考场记录表》,装订密封试卷。

第六章 考试规则

第二十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教师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教师查对。凡不持相关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按规定的时间、考场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不到30分钟,不得退出考场。考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场。

第二十三条 按时开卷和收卷,迟交卷者试卷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闭卷考试,学生除带必需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本等进入考场,须在考试前将其所带物品放到监考教师指定位置。草稿纸由考场统一发放。

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刷不清或错误,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强求解释题意。

第二十六条 考场内考生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查看私自带进考场的资料、传递稿纸或答卷以及调换座位,通讯设备一律关闭。对违犯纪律的考生,巡视员和监考教师有权当场提出警告,直至宣布考卷作废,并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交卷后的考生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和喧哗。

第二十八条参加考试而不交试卷者,按违规论处。

第二十九条考试期间,各教学站(点)考场要设立考试违纪曝光台和考试违纪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第七章 命题及试卷管理

第三十条 考试(考查)试题由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的要求,按课程拟定两套(A、B卷)试题,随机抽取一套为考试题。

第三十一条 试题要难易适度,题量适当。根据成人的特点,注重专业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考试实行统一试卷、统一时间。年度第一学期考试时间原则安排在6月下旬至7月下旬,第二学期考试时间原则安排在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下旬。

第三十三条 试卷印刷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准时、保质、保量、保密。试题一经拟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发现泄题者,须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试卷的传递工作由专人负责,并做好交接记录。监考教师考前半小时领取试卷,领取时要认真检查试卷封条是否开封,一旦发现泄密,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进行妥善处理。考试前五分钟当场拆封分发;考试完毕当场清点密封,连同考场记录表交由考点试卷保密室。

第三十五条 各考点要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试卷送交学校。

第三十六条 试题袋内须封装考试签到表、考场记录表、试卷及答题纸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 考试试卷由学校批阅后统一存档,试卷存档须于学生毕业后保存三年。

第八章 考试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和各考点成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应急方案,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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