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当前位置:新闻详细页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修订)
2024-03-16 16:02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爱集体、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公寓区内,应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遵守校纪校规,提倡友爱互助,反对1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由学院指定并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获得批准后交费入住的生活居住区域。本规定适用于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各学生宿舍入住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入住管理

第五条  每幢宿舍楼设楼长一名,楼长负责本楼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等事宜,由中心办公室直接领导。

第六条  每层设楼层长一名,由楼长聘任,负责本楼层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等事宜,接受楼长的领导。

第七条  各室设寝室长一名,负责本宿舍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动,由室内人员推荐产生,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寝室长的领导。

第八条  学生应在学院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外住宿。若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要按规定由学生及其家长与所在系部签订外宿协议。

第九条  学生应按学院规定交齐相关费用后,方可入住学生宿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缓交手续。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须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留住学生宿舍。

第十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需办理退宿手续时,应经相关部门核查、同意。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的,学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强制搬出宿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一节  宿舍卫生

第十一条  卫生

1.不准向窗外和公用区域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

2.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不在室内及阳台焚烧废纸。

3.学生宿舍的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垃圾实行袋装化。每月的第一周进行大扫除(上级检查除外),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寝室长安排与监督。

4.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铺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制。包干区域人员的确定,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宿舍成员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奖惩

1.宿舍卫生检查每周汇总成绩,连续六次为优的宿舍,获“卫生先进”流动红旗;连续十次为优的宿舍,获“卫生信得过宿舍”称号。卫生信得过宿舍不例行卫生检查,但进行抽查,一次不达优者,即取消“卫生信得过宿舍”称号。

2.卫生先进宿舍和卫生信得过宿舍在“文明宿舍”评比中分别加0.52分。文明宿舍每学期评比一次。

3.各类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文明班级评选应征求宿管中心意见。

4.对于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或卫生成绩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宿舍,限期不整改的,第三次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第四次不合格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宿舍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新发展的学生党员,根据其表现有推荐权和意见否决权,并定期表扬工作好的文明宿舍及学生。

第二节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自我管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

第十五条  未经管理人员批准,入住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俱或设备。

第十六条  学院可根据住宿定额情况、公寓基建和维修工作等的需要,以及学生学习所在校区的改变,调整学生宿舍的安排。

第十七条  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发生时,学生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实施以下行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一)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二)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三)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如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

(四)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

(五)存放管制刀具;

(六)其它可能给宿舍和学生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出示有效证件,经值班室工作人员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异性来访客人应在值班室会客。

第二十一条  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相关部门(人员)。

第二十二条  按时就寝。特殊情况迟归的应向值班室说明理由,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二十三条  讲究公共卫生,不得乱泼污水和乱扔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不得随地吐痰。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四条  不得实施乱贴、乱写、乱画、乱刻等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禁止组织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禁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

第二十七条  妥善使用和保管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扇及其它各项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二十八条  节约用水。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公寓值班室登记报修,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二十九条  严禁私自跨寝室、跨楼栋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上私拉乱接。

第三十条  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不得在宿舍打架、斗殴、赌博、饮酒、向窗外乱丢(摔)物品、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等;严禁在宿舍内开展迷信活动。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进行高声播放音乐或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不得蓄意阻挠。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应作为系(部)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宿舍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宿舍内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进校入住宿舍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宿舍楼早600开门,晚1000关门,1100熄灯,学生1000后进入宿舍楼视为晚归;晚归学生应出示有效证件,登记说明原因,二次晚归或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入者抄报学生所在系(部)。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贵重物品及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三十九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根据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五章  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因故中途离校时,学生宿舍管理部应进行宿舍内家俱及公共财产的清点验收。

第四十二条  宿舍内家俱及公共财产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所还家俱物品的登记号与卡片不符,按丢失论处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宿舍内公共财产经验收合格者,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离校通知书上盖章后,学生处和就业中心方可发给学生报到证和毕业证。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应办理完善离校手续后离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豫质院〔2007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 条本规定由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处解释。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201777

 

 

关闭窗口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五年制大专部  地址:姚电大道中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