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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2024-03-16 16:03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三二分段制学生和普通中专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以下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使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种类,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时限。警告处分时限3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时限6个月,记过处分时限9个月,留校察看时限12个月。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行为规范,符合解除纪律处分条件的学生,本人写出解除处分申请,警告、严重警告报所在系(部)、记过及以上处分报学生处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六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有效证据。如:人证、物证、笔录、视听资料及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等。

第七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  根据认错态度、改错表现分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

从轻处理情节:

(一)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从重处理情节:

(四)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为他人作伪证或故意捏造事实的;

(七)屡教不改的;

(八)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止。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理:

(一)在受处分时限内,取消评优、评先、评奖学金资格;

(二)在受处分时限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赔偿;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给予学习证明。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一节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学生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情节较轻的,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节  对违反或者破坏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写、制作、张帖、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者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犯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起骨干作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其他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不予处分或免予处分;

(四)带头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者组织非法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群殴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因不遵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致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无论原因及后果如何,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对他人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打架后不经组织处理而私下解决,造成事态进一步发展者,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2.打架群殴事件中的相关人员同时违犯前款,加重处分。

(六)打架造成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害的依据双方在打架事件中的责任大小,应当由双方或一方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主动为赌博提供条件,扰乱校园秩序者;

(二)有涉毒行为者;

(三)收听、收看制作、传播封建迷信、邪教、淫秽制品者。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二)酗酒滋事者;

(三)恶意拨打特种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者;

(四)在校期间未经学校许可到江、河、湖、塘、水库等地游泳的;

(五)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累计无故缺席达以下学时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集中活动、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校,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宿管中心批准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行窃、诈骗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除没收工具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导致人身伤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由违纪者承担;

(五)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中关于作息,行为规范,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等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蓄意破坏网络安全或网络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计算机、通信等网络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二)利用计算机、通信等网络窃取或在计算机、通信等网络上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通信系统网络造成危害的;

(四)在学校内部网或互联网等媒介上制造、传播色情、淫秽、赌博、暴力等有害信息的;

(五)有其他妨害计算机、通信等网络管理秩序的。

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名男女混居或者未婚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三陪、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察中违规、违纪、作弊者,按照相关条款执行外,另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犯考场纪律,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凡考试,考察中作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顶撞、恐吓、威胁监考老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等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经教务处确认无误,对其相应的处分即行生效。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负责按规定直接办理处分手续,并予以公布。

第四节  对侵害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累计作案两次以上者,加重处分;

(五)经保卫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确认撬盗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500元及以下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500元以上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害国家集体利益、侵害他人权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或冒领他人财物者;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将团费、班费、协会会费据为己有者;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者;

(四)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者;

(五)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

(六)侮辱、诽谤,诬告他人者;

(七)故意损坏图书、资料,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

(八)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函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九)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印章、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各种印章、证件、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第五节  对组织和参加非法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对其它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应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和申诉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的权限:

(一)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研究决定,学生处备案后;

(二)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处研究决定并备案,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或学生处,由学生所在系部或学生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保卫处及有关系(部)参加调查,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和学生处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以延期。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送达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将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被告知后3日内向其所在系(部)或学生处提出陈述、申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后,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由各系(部)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书,校内公告5日视同送达。处分决定通知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处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存入学生档案。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各系(部)和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行。原发布的《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豫质院〔200931号)同时废止,学院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20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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