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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
2017-09-18 15:15   审核人: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普通类大专学生(通过学年度学籍注册)。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及比例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者,按照《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指标体系》考核得分班级人数30%之内者。

2.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平顶山市居民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学、住费靠参与国家助学贷款解决者,按照《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指标体系》考核得分班级人数20%之内者。

3.特殊困难。学生为孤儿、残疾、烈士家庭、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情况恶化,学费、住宿费、生活费靠参与国家助学贷款解决者,按照《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指标体系》考核得分班级人数10%之内者。

4.认定比例在班级人数30%以内。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出具证明,实行班级、系(部)民主评议和学院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贫困生认定评议工作。

2.系(部)成立以系(部)主要领导为组长、学生管理科科长、团总(支)书记、系(部)资助员、全体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系(部)认定工作评议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并报院学生处备案。

3.在系(部)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处备案。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贫困生认定评议工作。

1.个人申请

在每年9月份初,按照学院通知,在校学生登录学院学生处网站,下载并打印《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及相关申请、证明,提交班级、系(部)进行认定。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新生凭《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及相关申请、证明,报到后,提交班级、系(部)进行认定。

2.小组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其他相关申请、困难证明、《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对照《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指标评议表》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按量化得分排序,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系(部)审核

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顺序及档次,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经核查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院审核

学生处负责汇总、审核各系(部)通过的认定结果,无异议后,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全院公示五日。

六、日常管理 

1.各系(部)组织学生登录《河南省高校资助学生在线》进行申报,系(部)资助员要登录《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按照系(部)学生资助(贫困生认定评议)工作组审核意见,全面、真实、准确认定学生困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上报学生处审核。

2.院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实地走访、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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