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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年05月25日 15:53 作者: 点击:[]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院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123) 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拓宽办学渠道,规范办 学行为,明确办学职责和权益,调动二级学院()办学的积极 性、主动性,合理调配学院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使学院服务社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非学历教育工作按照“管办分离”原则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作为对外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院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对各单位(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备案;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及其他业务开展部门,可根据学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院相关程序 开展非学历教育。院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 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经主管部门备案批准,不得以学院名义举 办非学历教育。与学院开展合作办学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院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非学历教育业务收入、支出的管理工作以及与上级财政部门确认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非学历教育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除涉密情形外,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严禁委托院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第二章  合作办学

第七条  因办学需要,确需与院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院教职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合作办学坚持学院主体地位,不得转移、下放、出让学院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不得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开展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 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学院法律顾问对合同中合作模式、院名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开展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也可借助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开展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各业务开展部门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开展单位(部门)必须认真遵循学院关于教室、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合理合规使用仪器设备,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未经批准的各类业务项目,学院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产生不良后果的,学院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由财务处统一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和挪用,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对于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项目执行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核算确定收费标准,经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面向社会公示后,由财务处收取。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课时安排等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学员、学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为调动二级学院()等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备案批准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等,其收入缴纳过相关税、费后,由承办单位提取70%作为项目经费,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提取20%作为业务管理费用,其余10%作为学院收入。

第十七条  经备案批准的合作办学类非学历教育项目,严格按照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依据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理确定收入分配比例。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费用统一由财务处支付,可用于开展 培训各种需缴纳税费、耗材费、本院教师和外聘教师的课酬、教 材费、出题费、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维护费、教学资源建设费、带 班津贴、管理费等,因业务开展而产生的其他业务经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课酬参照《河南省财政 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746)标准,按100/学时(50分钟为1学时)支出,认定、考试过程中试 卷出题题型少于四种、出题数少于200(200)的按照1 学时的标准支付出题费,出题题型多于四种(含四种)、出题数 大于200道的按照2学时的标准支付出题费;带班班主任津贴及 管理人员加班费按200//天支出;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实际 教学安排计算,带班班主任和管理人员工作量依据实际工作量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教学周期的2倍。

第二十条  各业务开展主体的绩效工资及办公经费按学院文件规定在继续教育、社会服务的相关收入中支出,允许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浮动。

第五章  监管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学院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要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应责令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经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34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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