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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06-13 11:26   审核人: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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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科发展和学院有关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积极推进我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统招全日制博士生可放宽到中级职称),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7人以上单数学院全职教师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具有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学术委员会组成由院党委根据学院各系部设置、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科学研究、招生就业等工作需要提出委员候选人的组成和比例要求;由各基层部门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报院党委审核通过。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每届委员会届满前两个月,启动换届程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报院党委同意,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招生就业、校企合作等事项设立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师资建设专门委员会;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招生就业、校企合作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各系(部)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其人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由3—5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受院学术委员会领导,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针对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工作的政策与措施以及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校企合作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为学院决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针对学院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课题和年度计划课题进行讨论;审定各类立项的科研项目;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设置和新增专业的论证,人才培养方案的论证;审定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院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院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九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对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对本单位的课题申请进行指导;

3.对本单位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4.审议本单位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

5.主持本单位学术讨论会;

6.讨论、审议学院、单位领导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问题。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应超过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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